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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受托方是否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答:按照本《办法》规定,受托方应当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12.委托方如何对受托方资质进行查验?答:委托方对受托方资质的查验主要包括: (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关键信息、载明的信息是否属实; (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对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分类规定,核对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是否包括拟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 (3)受托方的实际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如与委托生产品种、规模、数量相适应的生产条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等; (4)生产状态是否持续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等相关要求。 13.受托方如何对委托方资质进行查验?答:受托方应当核验委托方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核对许可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的关键信息、载明的信息是否属实。 14.食品委托生产如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答:本《办法》规定了报告的具体要求,委托双方应该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可参照《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参考样式)》(附件)。 已建立信息化系统的地方,鼓励优先采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化平台线上报告。尚未建立信息化系统的地方,可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报告。 15.委托生产食品使用原辅料的管理有哪些要求?答:本《办法》对委托生产食品使用原辅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1)无论谁提供,都应对其提供的原辅料质量安全负责,原辅料采购和使用均应符合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供货方需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无论谁提供,受托方均应按照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进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使用。委托方不得授意、要求受托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辅料; (3)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采购行为和进货查验情况进行监督,受托方不得拒绝、阻碍、干扰。受托方不得接受来源不明、成分不清、标识不清的原辅料用于食品生产。 16.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有哪些要求?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GB 7718、GB 28050等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含产品的执行标准)对食品标识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应当符合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识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不得用“监制、推广、经销”等代替“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原辅料、半成品或预包装食品,委托方及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进行标注。 17.委托方应如何对受托方实施监督?答:本《办法》规定在委托生产合同中,应当列明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并明确实施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监督记录等要求。 监督内容上,一般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产品配方和执行标准、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生产记录等事项的风险管控情况。 监督方式上,委托方可以采取自行派出人员或者聘用第三方机构驻厂、巡查等形式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实施监督。鼓励委托方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 监督频次上,应由委托双方根据具体委托生产情况约定具体监督频次,确保委托方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委托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问题。 此外,委托方应当记录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相关记录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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