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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1.《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食品生产经营方式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多样化趋势。委托生产已成为食品行业重要的生产组织方式,涉及主体、品种、区域均十分广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规范不够清晰,委托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不够明确,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对食品委托生产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加强防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本《办法》。 2.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是什么?答:食品委托生产形式多样。从合作模式上,有OEM(即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其提供的食品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生产加工食品并贴附委托方标识的模式)、ODM(即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其自身生产技术或产品设计,使用委托方的商标生产产品的生产模式)等形式。虽然具体委托方式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其具有内在共性特征。 本《办法》中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凡是符合本《办法》定义中的“三个构成要素”的食品生产行为,都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要素一“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主要包括:(1)产品技术要求,明确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生产工艺、包装与标签标识等;(2)原辅料供应要求,约定原辅料由谁提供、原辅料质量及验收要求;(3)发货交付要求,明确成品交付方式。 要素二“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指受托方承担的全部生产工序或部分环节(如分装、杀菌等)的生产活动。 要素三“交付所生产食品”,指受托方按发货交付要求,包括交付方式和交付对象,将所生产食品按照约定方式交付给委托方或其指定对象,如发到指定仓库,由指定对象自提,或者根据订单发到终端客户等。 3.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是否属于《办法》的范围?答:商标授权和特许经营是常见的商业合作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授权指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商标授权和特许经营模式下,双方是否发生食品委托生产行为,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判断,只要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定义中的“三个构成要素”,即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的,就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不符合食品委托生产定义的商标授权和特许经营行为,无需按照食品委托生产进行管理。委托双方不得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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