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两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为五年。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前款规定的期限,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 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同一法律条文的同一款项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两次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虽然不同,但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以及行为模式基本相同,适用的法律依据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殊法、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改正是指停止违法行为并通过整改使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视为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 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主观过错的程度,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综合判定: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四)当事人是否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涉案商品; (五)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当事人主张无主观过错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结合前款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他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 重大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他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应当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法情节恶劣,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 (二)违法手段恶劣; (三)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四)涉案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五)其他能够反映违法情节恶劣的因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