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司酱油使用食品级大豆粕原料及配料标注合规性的陈述申辩书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局转来的投诉举报事项我司已收悉并认真核查处理。本次投诉举报核心诉求为:投诉举报人认为,依据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规定,酱油生产原料仅限“大豆、脱脂大豆”,我司生产酱油实际使用原料为“食用大豆粕”,不属于国标规定的许可原料,主张我司涉嫌原料不符、违法生产。 针对该投诉举报疑点,我司严格对照现行有效食品安全法律、国家标准体系、食品原料准入规则及标签标识规范开展全面复核自查。经严谨对标论证:我司生产所用、执行GB/T 13382-2008的食品级食用大豆粕,在国家标准化体系中法定等同于GB 2717-2018酱油国标所许可使用的“脱脂大豆”,属于合法合规的酱油生产准入原料,原料使用、生产过程、标签标注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国标要求,不存在原料不符、违规生产、虚假标注等任何违法行为。现将相关事实、法定依据及申辩意见详细陈述如下: 一、产品生产投料情况 我司涉案酱油产品严格执行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组织生产,生产资质、场地条件、过程管控、出厂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1、生产所用大豆类原料为食品级食用大豆粕,原料执行标准为GB/T 13382《食用大豆粕》,同步符合GB 1493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食品安全限值要求,原料资质齐全、检验合格、溯源完整,为国家法定允许的食品加工专用原料,绝非饲料级豆粕。 2、产品配料表如实标注“食用大豆粕”,标注内容真实、准确,与实际投料完全一致,无虚假标注、隐瞒原料、误导消费者等情形。 二、食用大豆粕就是GB2717原料项下的脱脂大豆,二者完全等同 1、GB/T 18186-2025《酱油质量通则》作为行业权威基础标准,明确规定食用脱脂大豆与食用大豆粕的同义关系 GB/T 18186-2025《酱油质量通则》标准原文第5.1.2 项明确规定,食用脱脂大豆(食用大豆粕)应符合 GB/T 13382 或 GB/T 21494 的规定。该条款以括号注释形式,从国家标准层面直接确立了“食用脱脂大豆”与“食用大豆粕”的同义关系,证实二者在法规定义上完全等同,同时足以证明“食用大豆粕等同于脱脂大豆”为行业通用、国家认可的恒久合规准则,不存在争议。因此,企业使用符合国标GB/T 13382《食用大豆粕》的食用大豆粕作为原料,即等同于使用食用脱脂大豆,完全符合《酱油质量通则》对原料的规范要求。这不仅印证了配料的合规性,更消除了公众因名称差异产生的误解,确保产品标签标识科学、严谨且合法。 3、GB/T 13382《食用大豆粕》术语定义互证食用脱脂大豆与食用大豆粕等同 GB/T 13382《食用大豆粕》第3.1项明确:食用大豆粕是大豆经浸出去除油脂后,专供食品工业使用的高蛋白原料。其“脱脂、食品级、用于食品发酵”的核心属性,与GB2717项下“脱脂大豆”的原料定义、工艺特征、使用用途完全重合,无任何区别。 因此,GB 2717所许可使用的“脱脂大豆”,并非宽泛俗称或单一名称物料,而是特指符合GB/T 13382或 GB/T 21494 标准、满足GB 14932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级脱脂大豆制品(食用大豆粕)。我司所用原料完全匹配国标准入条件,属于合法合规的酱油生产原料。 三、食用脱脂大豆与食用大豆粕名称字面差异≠原料不符 投诉人采用单一文本、字面比对的机械解读方式,违背国家标准体系整体适用原则,混淆了国家标准界定原料属性类别、原料专项标准界定物料质量要求的适用规则。投诉人以“GB2717未出现大豆粕字样”为由认定违法,属于典型的断章取义、片面解读标准,违背国标体系整体释义原则。 1、GB 2717作为食品安全强制性底线标准,仅从原料属性层面划定准入范围,明确酱油可使用“大豆、脱脂大豆”两类原料,未限制该类原料在生产端的专业标准名称; 2、GB/T 18186系列行业通用标准,专门针对酱油原料细化落地规则,明确规定脱脂大豆的质量判定、验收依据为GB/T 13382或 GB/T 21494 标准,实现产品国标与原料标准的有效衔接。 四、配料标注真实透明,合规合法,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情形 行业内多数企业仅按照产品国标笼统标注“脱脂大豆”,我司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主动如实标注原料真实标准名称“食用大豆粕”,完整公示原料真实属性,该标注方式更加真实、透明、规范,优于行业常规标注方式,不属于标注瑕疵,更不属于违法标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我司配料标注与实际投料物料、原料执行标准、国标法定释义完全一致,无虚假、无隐瞒、无误导,完全符合食品标签法定标注要求。 综上所述,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全套国家标准闭环释义,我司作出最终申辩结论: GB/T13382食品级食用大豆粕,就是GB2717酱油国标准入的脱脂大豆,属于合法合规生产原料;我司原料采购、验收、使用、检验全流程合规,无原料不符、违规投料情形;产品配料标注真实准确,信息透明,不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消费; 本次投诉系投诉人片面解读国标、混淆术语体系导致的不实举报,无任何违法事实支撑。据此,恳请贵局依法核查标准体系,驳回本次投诉举报,认定我司产品原料使用、生产行为、标签标注均合法合规,无任何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我司将持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规合规生产,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特此陈述申辩! 申请人:XXX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