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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委托方应如何对自身开展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的检查评价? 答:委托方应定期对自身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一般包括: (1)检查食品委托生产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委托生产活动中每个环节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2)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对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履职到位; (3)所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是否符合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4)是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抽取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5)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故隐患; (7)发现问题食品是否及时召回处理等。 19.委托方应如何对受托方开展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的检查评价?答:委托方应根据委托生产食品的生产特点,从生产条件保持情况、生产行为合规情况、产品合格情况等方面,对受托方进行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的检查评价,一般包括: (1)生产食品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艺布局是否处于正常安全运行的状态;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是否按照控制要求进行操作和控制; (3)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 (4)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5)生产记录、产品检验和留样记录等关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6)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7)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委托生产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20.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如何进行出厂检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以“受托方检验、委托方查验”的方式进行检验,即由受托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由委托方查验受托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保证委托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1.委托方的委托生产记录有哪些、保存有哪些要求?答:委托方委托生产的相关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1)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记录; (2)对受托方资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查验记录; (3)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配方、执行标准、关键风险点控制、产品标识审核等记录; (4)对受托方出厂检验报告的查验记录,委托生产食品样品检验记录; (5)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检查评价记录。 22.受托方的委托生产记录有哪些、保存有哪些要求?答:受托方应按照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真实准确记录委托生产食品的过程并按规定保管相关记录,同时针对委托生产行为还应增加以下记录: (1)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记录、委托方资质证明文件查验记录; (2)接受委托方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3)接受委托方对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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