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如何理解“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 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7.受托方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按照本《办法》规定,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当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具体而言,受托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获准许可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包括受托生产的产品; (2)受托方应具备受托生产食品类别、规模、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包括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与管理制度等生产条件,能够持续保障生产过程合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8.委托方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应当建立和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该有哪些?答:委托方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应当建立和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责任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2)受托方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验制度; (3)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4)原辅料控制管理制度; (5)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6)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7)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制度; (8)抽样检验制度; (9)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9.受托方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应当建立和执行哪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答:受托方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应当建立和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责任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2)委托方资质查验制度; (3)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4)原辅料采购与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5)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6)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7)出厂检验和留样管理制度; (8)交付管理制度; (9)贮存与运输管理制度; (10)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1)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10.委托方是否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答:按照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委托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针对食品委托生产活动,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且配备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履行对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2)熟悉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3)具备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 (4)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委托方属于食品生产者的,如获准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与品种明细与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不一致的,应在原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上,配备与委托生产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一致的,可结合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的实际需要,增加人员配备。 委托方属于食品经营者的,应当在配备与所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上,增加配备与委托生产行为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