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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裁度、衡量。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针对特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或者意见。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得与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冲突。 第七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处罚幅度有规定的,明确具体适用条件。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说明裁量的依据、事实和理由;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还应当说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上述内容。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调整适用。调整适用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逐级报请该基准制定部门批准。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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