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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爪生产加工使用过氧化氢违法定性及执法适用依据
一、核心执法结论(精准无歧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鸡爪加工全过程,不得以加工助剂名义使用过氧化氢,该行为属于违规使用食品相关物质、不符合食品加工助剂使用规范的违法行为;结合新版GB2760-2024实施要求,该行为同时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加工助剂,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严禁以“加工助剂合理使用”为由规避监管责任。 二、权威法定依据(原文摘录+适用解读)(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775号)该复函针对GB2760-2014框架下加工助剂使用规则作出权威界定,明确食品加工助剂核心定义与使用原则,是判定鸡爪加工用双氧水违法的基础依据: 1. 加工助剂定义: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仅服务于加工流程,不针对食品本身品质改良。 2. 刚性使用原则:一是仅限加工过程使用,具备工艺必要性,且尽量降低使用量;二是原则上成品前完全去除,无法完全去除的需严控残留,且残留不得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得在最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三是需符合对应质量规格要求。 3. 专项定性:鸡爪生产添加过氧化氢,实际发挥漂白、防腐功能,用于改善色泽、延长保质期,直接作用于食品本身、在成品中发挥功能性作用,完全不符合加工助剂定义和使用原则,不属于合法加工助剂使用范畴。 (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09号)该复函作出禁令式执法要求,明确鸡爪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为基层执法提供直接、明确的禁限依据,不存在执法裁量模糊空间,凡鸡爪加工环节使用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的,均直接违反该复函要求。 (三)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衔接要求GB2760-2024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对过氧化氢加工助剂使用作出更严格、更细化的限定,进一步固化鸡爪加工禁用规则: 1. 类别调整:将过氧化氢从“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调整至“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取消通用加工助剂资质,实行“限功能、限范围”刚性管控。 2. 功能限定:仅允许作为脱硫剂、脱色剂、去碘剂使用,彻底排除漂白、防腐、改良食品质地等功能用途,与鸡爪加工使用过氧化氢的实际目的完全相悖。 3. 范围限定:仅限用于淀粉糖和淀粉加工、油脂加工、海藻加工、胶原蛋白肠衣加工、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加工工艺,明确排除肉制品(含鸡爪)加工场景,超出该范围使用均属超范围违规使用。 三、违法性详细认定(贴合执法核查逻辑)结合企业实际使用行为、两份权威复函及新版国标,从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三方面完成违法认定,贴合行政执法取证与定性逻辑: 1. 主观层面:刻意规避监管,无工艺必要性企业使用过氧化氢并非为保障鸡爪加工流程顺利开展,而是为追求产品卖相、延长货架期,刻意以“加工助剂”为幌子,实施违规添加行为,既不满足加工助剂“工艺必要性”核心要求,也违背食品生产合规底线,主观违法意图明确。 2. 客观层面:违反使用规则,突破监管红线一方面,过氧化氢在鸡爪加工中未在成品前有效去除,残留直接发挥漂白、防腐作用,违背“加工助剂不得在最终产品中发挥功能”的核心原则;另一方面,新版国标明确禁用肉制品加工场景,鸡爪加工使用该物质,直接构成超范围使用加工助剂,客观违法事实清晰。 3. 危害层面:存在食品安全与市场乱象双重风险违规使用过氧化氢易导致产品残留超标,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同时,违规漂白后的鸡爪外观异常白净,误导消费者选购,扰乱卤制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兼具食品安全风险与市场监管风险,属于重点整治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四、执法办案适用要点(实操性指引)1. 定性口径统一无论企业以何种名义辩解,只要在鸡爪清洗、腌制、预处理等加工环节使用过氧化氢,一律定性为不符合食品加工助剂使用原则、超范围使用食品加工助剂,直接适用两份国家复函及GB2760-2024标准,不得认定为合法加工行为。 2. 法律适用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相关工具设备;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对应额度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数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3. 执法核查重点现场核查重点固定原料采购记录、加工台账、过氧化氢使用痕迹、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据,核实使用环节、使用目的、残留量等关键信息,结合两份国家复函明确的禁令要求,快速完成违法定性,提升执法办案效率与精准度。 4. 新旧标准适用GB2760-2024实施后,执法优先适用新版国标限定范围,同时结合两份复函的原则性要求,形成“国标限范围+复函定性质”的双重执法依据,确保违法定性严谨、处罚适用合法,无法律适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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